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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管理與服務,加強會員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協會全體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協會會員均為機構會員,稱為會員單位,會員單位的代表稱為會員代表,協會會員單位包括法律規定應當加入協會的法定會員單位和其他自愿加入協會的普通會員單位。
第五條 凡經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保險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應當在成立后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法定會員單位。
第六條 下列機構可自愿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單位:
(一)經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二)經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各類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
(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
登記注冊的保險行業自律組織;
(四)為保險行業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風險管理等業務的其他合法機構。
第三章 會籍
第七條 協會對會員單位會籍實行動態管理,由協會理事會授權協會辦事機構辦理入會、會籍變更、終止資格等事項,并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申請表。入會申請書和申請表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基本情況、業務情況、經營情況和人員信息等,并承諾擁護協會《章程》,接受協會自律管理;
(二)經營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復印件、保險許可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協會辦事機構對申請入會機構所提交的入會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按入會流程完成入會審批程序;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情況。
審批通過的申請機構,按照規定繳納會費,會員單位入會當年,按照實際入會月度數收取會費,完成會費繳納后15個工作日內協會向其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會員代表原則上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且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會員單位的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經選舉可在理事會、監事會擔任下列任職: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
會員代表發生變更的,應由會員單位在其正式任職后三個月內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履行變更手續。繼任會員代表可接任原會員代表在協會理事會或監事會的任職。會員代表空缺期間如有需表決事項,召開現場會或視頻會議時,可由會員單位授權班子成員作為授權代表參與表決;召開通訊會議時,可采用簽署書面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方式進行表決。
會員代表發生違紀違法等不適宜繼續擔任協會任職情形時,協會辦事機構應及時通知會員單位其會員代表資格終止,并督促會員單位及時履行會員代表變更程序。會員代表變更情況應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履行下列職責:
(一)積極參與協會建設與發展;
(二)傳達落實監管部門、協會重要文件和會議精神;
(三)維護本單位與協會的良好溝通渠道;
(四)其他應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普通會員單位可自愿退會。普通會員單位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履行相應程序后,協會終止其會員資格并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單位資格相應變更: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單位合并的,原會員單位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承繼;
會員單位合并后,承繼理事會或監事會任職超過一個時,承繼會員單位可申請繼任其中一個任職,其余任職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定是否增補。
(二)會員單位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備入會資格的機構,原會員單位資格由分立機構友好協商,由其中一個機構承繼,其余機構另行申請加入協會;如分立機構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各分立機構需分別申請加入協會。
分立后機構申請加入協會,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會員單位被監管部門接管,新設立機構依法承接被接管會員單位業務,被接管會員單位與新設機構同時存續時,新設機構獲批開業后應辦理新會員單位入會手續。當年度會費由被接管會員單位繳納,新會員單位免收當年會費并享有會員服務。如第二年被接管會員單位仍未完成業務轉讓和機構注銷,由協會辦事機構向理事會提請終止其會員資格,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被接管會員單位在理事會或監事會中有任職的,自被接管之日起暫停其行使職權,由協會辦事機構向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請罷免其任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法人主體資格終止的;
(二)普通會員單位自愿退會的;
(三)不再符合《章程》規定的會員單位條件的;
(四)普通會員單位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且經催告后仍未繳納會費的;
(五)長期不參加協會活動,不正常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會員資格變更或終止時,協會應于一個月內更換或收回其會員證書,并在網站或公開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十七條 根據行業發展和工作實際需要,協會可視情況增補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十八條 協會應每年度在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上通報會員單位及會員代表變更情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協會建立聯絡員制度,會員單位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具體負責與協會的日常聯系。會員單位變更聯絡員及聯系方式的,應及時更新協會會員系統信息并確認。
第二十條 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會費管理辦法》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會員單位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函告協會:
(一)變更機構名稱、注冊地、主要營業場所;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三)變更營業范圍、注冊資本、法人組織形式;
(四)機構合并、分立、破產、解散、撤銷;
(五)協會要求或會員單位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會員單位應按照協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協會報送業務信息,接受協會自律管理檢查。協會對會員單位業務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三條 為保險業發展或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協會將視情形給予以下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通報表揚;
(三)公開表彰;
(四)其他合適形式的獎勵。
前款所列的獎勵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十四條 對會員單位的獎勵,由協會辦事機構提出獎勵意見,按照《章程》和其他相關規則規定的程序作出獎勵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章程》或自律性規定的會員單位,協會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提示、質詢,并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自律懲戒。
第二十六條 自律懲戒措施:
(一)警告;
(二)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會員單位部分權利;
(五)取消會員單位會員資格;
(六)向有關部門報告。
前款所列的自律懲戒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十七條 協會實施自律懲戒時,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協會有關自律懲戒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會員單位對所受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自律懲戒有異議的,可向協會申請復審。協會對復審申請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復審期間原自律懲戒決定繼續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自律懲戒措施采取相應程序,參照國家和監管部門相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會員單位間發生與保險業務有關的糾紛時,可向協會申請予以調解。
第三十一條 協會建立會員單位誠信信息管理機制。協會對會員單位做出的重大獎懲決定,記入會員單位誠信檔案并視情況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是對《章程》的補充與說明,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28日第五屆理事會第九次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